第08版:法治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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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6年9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管道被改动业主拒绝收房 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应担责

交房验收时发现卫生间管道被改动,业主拒收房屋并将房产公司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近日,江苏无锡南长法院对该起侵权责任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2012年末,黄女士与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一份,约定购买某小区房产一套。2014年6月,她与房产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发现屋内卫生间管道被改动,便当即拒绝收房。其后,黄女士了解到,原来是楼上住户孙某装修时,从物业公司处获得了其家门钥匙,才得以进入对管道进行改动。黄女士认为,房产公司及物业公司对未交付给业主的房屋疏于管理,使其财产权受到侵害,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两单位赔偿其相应损失。

房产公司称,早在2013年6月,其公司已向黄女士发函,要求其接收房屋,但黄女士一直未办理交接业务,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规定,应视为房屋已经交付,对房屋保管使用的责任应由黄女士承担。

法院经对第三人孙某的调查证实,孙某确实从物业公司处借得黄女士家中钥匙用于卫生间的管道改造,并有钥匙使用登记表佐证。孙某称,矛盾发生后,其已将黄女士家中管道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房产公司按约通知黄女士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黄女士未按约收房,按合同规定,该房屋应视为交付完毕,房屋的相关风险已转移至黄女士,故房产公司对本案的损害后果并无过错,不应担责。本案的损害后果系孙某改动管道所致,物业公司对其将钥匙交给他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出借钥匙亦未经黄女士同意,故可认定物业公司与孙某的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现黄女士仅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结合案件实际,法院最终酌定物业公司向黄女士赔偿损失2万余元。 (李宁倩 徐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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