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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8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东投资保险中介需用自有资金

本报讯 记者江帆报道:为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出《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设立保险专业中介公司的资格和要求。

《通知》的主要规定包括:股东投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出资资金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企业投资的,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应不为负数。并对企业股东出资和自然人股东出资申请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做了相关规定。

对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注册资本,《通知》明确要求实施托管。即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申请保险代理、经纪业务许可的,应在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选择1家,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注册资本存入托管账户。在取得许可证前,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动用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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