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大通发展有限公司(Worldwide Datong Development Limited)(前分别称为万利达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万银亚洲发展有限公司及通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已在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停止在香港的所有有关贵金属及有关交易之业务。
申请人已合理尽力地联络客户,通知客户提取客户账户之所有现金。
有关未有回复之客户的资产,申请人已根据《受托人条例》(香港法例第29章)第62条及《高等法院规则》(香港法例第4A章)第92号命令向香港法庭提出申请将未被提取之现金移交由法庭保管。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于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指令(其中)如下:(1)声明申请人是以受托人身份持有未被提取之现金;及(2)将把列于该命令附录之未被提取之现金移交由法庭保管。对该些未被提取之现金有任何权利之客户,请按照《高等法院规则》(香港法例第4A章)第92号命令向香港法庭申请领回其现金。
申请人已于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将未被提取之现金移交高等法院由法庭保管。
请注意,任何存于法庭而无人认领的资产达5年,则该笔资产有可能按照《高等法院诉讼人储存金规则》(第4B章)第23(1)条,应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的申请,被转拨入香港政府一般收入内。因此,倘若客户希望提取有关资产,请尽快且不迟于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向香港法庭提出有关申请。
日期:2016年8月26日
环球大通发展有限公司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杂项案件2016年第1647宗有关环球大通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