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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8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进”而求“上”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
刘 慧

规模化经营是解决未来农村“谁来种地”的根本途径。未雨绸缪,扶持种粮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头等大事。但是,现在种粮农民普遍面临着规模大、效益低的窘境,种植积极性受挫。如何化解规模化经营困境,是当前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

我国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竞争力总体比较低,这也是当前我国在粮食连续多年丰收却不得不面对粮食大规模进口的根本原因。经营规模决定了农业的基础竞争力。专家估算,我国农户平均经营规模只有0.6公顷,相当于韩国和日本的三分之一、欧盟的四十分之一、美国的四百分之一。从土地经营规模来看,我国农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非常低。规模化经营可以说是我国推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的一剂良药。

前几年,受国家农业政策利好影响,农业成为投资热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竞相租种土地的同时推高了土地租金,土地租金上涨有利于保护出租土地农民的利益,却严重挤压了种粮农民的种植收益,直到现在,一些地方土地租金仍然占到种粮成本的60%以上。

现在随着粮食价格支持政策改革的调整,粮食价格下降,规模大、效益低的问题凸显。为了降低经营风险,一些农民选择“退”,就是减少种植面积,却有违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发展趋势;一些农民选择了“稳”,就是稳定种植面积,选择种植收益相对较高的苗木等经济作物,这种非粮化趋势又会影响粮食安全。

从现代农业的发展着眼,“退”而求“稳”是不行的,必须要“进”而求“上”,就是通过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来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

土地流转是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关键,要让土地流转更加顺畅,明确界定承包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是基础的基础。因此,要加快推进农户承包地的“三权分置”,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要扎实推进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使承包地折股量化、按股分配有据可依;要鼓励规模经营业主与农户建立稳定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办法,保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要加快培育。因此,要引导和鼓励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经营或委托经营;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模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推进农业产业链整合和价值链提升,让农民共享产业融合发展的增值收益;引导和鼓励专业大户、农技人员等成立家庭农场,或牵头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生产合作、信用合作和供销合作。进一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兴办土地托管、农机作业、统防统治、农资购销、农产品电商平台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引导它们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农民提供统一的服务。

同时,要制定和落实扶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具体来说包括: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的力度,可以对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进行补贴,可以对规模经营主体的农业设施和农业机械等给予补助,也可以把规模经营主体直接纳入农业建设项目的承建主体范围;进一步强化信贷扶持政策,逐步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支持地方组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融资增信、创投基金等方式与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额和保费补贴的比例,拓宽险种范围,简化保险服务手续,帮助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增强抗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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