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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8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主体 新活力
阮荣平

当前,城镇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在国内农产品市场需求刚性增长、质量安全要求不断提高的同时,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剧,国内外市场竞争压力不断加大,对我国以小农经营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农业发展方式提出了严重挑战,出现了“谁来种地”“怎么种地”的难题。为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相关领域的一系列扶持政策也陆续出台,如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尤其是2012年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的出台,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的颁布等,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雨后春笋般地快速发展。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全国种粮大户超过68万户,生猪、肉鸡、奶牛规模养殖户数量占比均超过50%,符合统计标准的家庭农场超过87万个,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82万家,全国各类龙头企业约12万家,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辐射带动全国40%以上的农户和60%以上的生产基地。

然而,一些学者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迅速发展提出了质疑,认为这种快速发展是在政策刺激下的虚假繁荣,存在部分为套取国家政策支持而成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尽管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状况的争论十分激烈,但是遗憾的是,目前并没有全国性、代表性的微观调查数据来对这一问题进行回答。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正好填补了这一空白。无论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学研究而言,还是对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制定而言,此调查所提供的数据无疑都将是一笔难得的财富。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数据表明,为套取国家政策支持而成立的新型经营主体肯定是存在的,而且还有相当数量。如第一期调查所抽取的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已消亡、不存在或实质上并未运营的合作社占到了17%左右。但是,那些真实存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行良好仍然是主基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相比,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表现出了十分明显的优势:拥有较高的人力资本水平以及社会资本水平,因此具有较为深厚的发展基础;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较大,并且盈利状况良好,很少有亏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此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具有很强的辐射带动能力。

总的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确拥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并且也表现出了明显的发展态势,体现了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因此,应继续实施、巩固和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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