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绸之路经济带”是“世界上最长、最具有发展潜力的经济大走廊”。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符合时代潮流的必要选择。我们既要关注沿线各国的差异,还要立足新形势,切实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机制。
自2013年“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构想提出以来,经济、贸易和文化等方面的合作日益广泛和深入。要保障这个“世界上最长、最具有发展潜力的经济大走廊”健康、持续发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不可或缺,因为它是繁荣经济贸易、建立国际合作新秩序和促进文化交流的重要保障。我国企业正处于从“制造”向“智造”的转型阶段,知识成果的大量涌现是必然趋势,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及时、充分地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新形势下,“丝绸之路经济带”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制的构建,正是探索发展中国家国际合作新秩序的重要实践;“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各国文化资源丰富,有着接纳、包容多元文化的历史传统,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为契机努力实现区域经济的共同发展、繁荣,才能使我国在经济带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关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差异
就目前情况来看,“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各国在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上还存在一些差异。首先,“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各国融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程度差异显著。其次,“丝绸之路经济带”各国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差异显著。概括起来,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以欧洲一些国家为代表的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秩序构建、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二是以中国等为代表的积极融入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基本完善的发展中国家。三是还有一些国家尚未充分融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尚不完善。再次,特别适用于“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知识产权条约体系尚未形成。“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提出以来,我国已在多份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或联合公报中提出,共同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但仅有少数提及知识产权合作保护。
在看到上述现状的同时,我们还要认识到,“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各国知识产权合作领域广阔,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一个重要动力。中国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经贸交流与合作,涉及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采矿、农业、食品、加工工业、旅游领域、金融领域、科学技术合作、文化人文领域等,每个领域的合作都包含这样或那样的知识产权问题。比如,能源合作就涉及管道运输中的专利技术设备等知识产权问题。因此,需要将上述宣言与现有的多边、双边协定相协调,将美好的愿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执行力的条约权利和义务。
构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机制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当基于我国加入WTO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事务,和与欧盟、东盟等开展区域知识产权合作的经验,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机制。
第一,机制构建应当服务于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首要的是积极发挥保护机制构建中的主导作用,切实保障国家利益,使国际保护服务于国内发展;其次是设计并落实有利于企业国际发展的保护措施,如收集发布知识产权相关信息,鼓励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等。
第二,机制构建应当有利于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合理秩序。要在尊重各国平等地位和权利的基础上,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合理秩序。新规则将有利于矫正既有的偏重于发达国家利益的规则内容,建立起对各国公平合理的新规则体系。
第三,机制构建应当充分尊重各国国情。“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只能促进各国国内相关制度的完善,不能破坏各国的国内法律秩序。
第四,机制构建应当充分发挥多元主体作用。非政府国际组织可以在机制建设中发挥无可替代的沟通协调作用;在政府主导构建的保护机制中,应当鼓励经贸活动直接参与者发挥积极作用,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等主体;各国政府应当共同搭建服务体系,包括国家层面的战略对话机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常设协商机制、公众参与的信息共享交换机制、贸易促进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等等。
第五,机制构建应当以层次清晰、结构完整的规则体系为基础。具体包括几个层次的内容,比如,“丝绸之路经济带”所涉国家之间推动整个经济带发展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公约;“丝绸之路经济带”内部次区域合作中,关注各方共同利益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多边条约;“丝绸之路经济带”内部双边合作中,平等互利的知识产权保护双边条约;为充分发挥我国在经济带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国内立法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进行必要的完善;相关职能部门为从事跨国经贸活动的商事主体提供对外经贸活动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建议,等等。
丝绸之路经济带地域辽阔,资源丰富,东边牵着亚太经济圈,西边系着发达的欧洲经济圈,是“世界上最长、最具有发展潜力的经济大走廊”。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是“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向西开放、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的重大战略举措。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符合时代潮流的必要选择,也是保障我国经贸和科技发展的长久之计。(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