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万祥从最高检获悉:最高检近期将在全国范围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专项活动,履行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财产刑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这意味着,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没收违法所得的罪犯不能再“老赖”,法院执行财产刑不规范的行为也将被依法监督。
据了解,2015年5月至12月,最高检在河北、江苏、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等6省(区)部署开展了财产刑执行检察试点工作。通过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书面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检察机关在试点中纠正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问题。比如,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发现,罪犯张某没收财产40万元没有执行,随后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刑庭将张某案件移交立案庭立案并交执行局执行,张某家属最后向法院缴纳了40万元。
财产刑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立法对财产刑执行如何监督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内部职责分工不明确等原因导致过去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监督较少触及。2012年11月22日,最高检颁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不仅从司法解释层面明确和规范了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而且从检察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分工角度规定了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行使该项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