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目标要求。
《意见》将逃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列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明确了对严重失信主体应采取的约束和惩戒措施;提出了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等工作要求,为税务部门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和联合惩戒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注入了强大动力,提供了更坚强的制度保障。
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和联合惩戒,是税收信用体系的基础性工程。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一手抓守信激励,一手抓失信惩戒,奠定了税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基础。与此同时,启动税收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研究,并于2014年12月在中央部委层面,率先与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等20个部委及单位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引领并推动了联合惩戒工作的全面开展。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将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这在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办法的制定和实施中得到了全面体现。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是对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等8类税收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不但这些案件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处罚情况会被公布,而且违法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责任人也会被列入“黑名单”一并曝光。截至2016年6月底,各级税务机关已公布“黑名单”案件2470件,这些案件信息不仅在各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公布,同时还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信用中国”等网络媒体进行宣传,国家网信办在国内200家主流网站予以转载。
联合惩戒让税收失信者寸步难行。税务部门将“黑名单”的当事人列入纳税信用D级范围,依法采取更严格的发票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和高频次税收检查等措施;公安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边控信息483人次,实际阻止出境56人次;工商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制297名“黑名单”当事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职务;金融机构对667户“黑名单”当事人采取了削减授信额度、提前收回贷款、停止授信业务等措施;国土资源部门限制529户“黑名单”当事人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质检部门对327户“黑名单”当事人采取了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等限制性管理措施;财政部门限制692户“黑名单”当事人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623户“黑名单”当事人参与政府采购;海关部门对492户“黑名单”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311户、191户“黑名单”当事人在证券期货市场和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进行限制;交通运输部门限制434户“黑名单”当事人受让收费公路权益;发展改革部门限制268户“黑名单”当事人发行企业债券;商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限制301户“黑名单”当事人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信用修复机制也给了税收失信者“亡羊补牢”的机会。《公布办法》规定,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两类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如果能按照处理处罚决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税务机关决定,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对于满足撤出条件的已公布案件,经实施检查税务机关决定,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通知其他参与实施联合惩戒部门。这与《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要求一脉相承。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已公布的税收违法案件中,共有621个案件当事人主动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占已公布案件比例达25.14%;因修复信用入库税款23.35亿元,滞纳金6.46亿元,罚款10.24亿元,合计达40.05亿元。信用修复机制是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乃至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不断发展完善,日趋成熟。
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及联合惩戒制度将持续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向纵深发展。《意见》对如何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的方法指导。在落实中,要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行为约束和惩戒力度,扩大参与联合惩戒部门范围,增加联合惩戒措施。同时,全面提高信息化程度,对内做好公布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提供便捷高效的查询服务;对外加快与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实现远程访问和网络对接,及时推送、获取相关数据。此外,持续开展更广泛的宣教活动,利用各类媒体更大限度地发挥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和联合惩戒制度的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