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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7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法发文规范司法救助

本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日前,最高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国家司法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3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也就是说,3年月平均工资总额是司法救助金上限。

《意见》明确,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给予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

根据《意见》,8种情形下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法院应当予以救助。例如,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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