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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7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人民监督员制度两个相关文件出台
选任管理规范化 监督情形更明晰

本报北京7月13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规范选任管理,明确监督情形。

《办法》明确了3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机制,规定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检察院配合协助;二是明确了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和程序。在人民监督员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三是明确了人民监督员抽选履职程序。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开人民监督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从信息库中随机抽选,并通报检察机关。

根据《规定》,人民监督员可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的11种情形实施监督。这些情形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

《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等程序性信息建立台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应当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在接待属于本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时,应当告知其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

《规定》强调,检察机关不得诱导、限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和表决,不得泄露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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