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特别报道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7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
张应红

2016年年初,审计署公布了对辽宁等6省区的煤炭、有色金属等1724宗矿业权及矿产资源相关资金管理的审计结果,指出有391宗矿业权存在矿业权审批和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违规转让或收购矿业权、国有资产流失、违规利用勘查资料获取或开发矿业权、资源资产保护责任不落实、矿产资源收入征缴使用不规范等主要问题。客观来看,审计署审计出的这些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

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与过去十年矿业经济火热有关。近年来,受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影响,多种经济类型企业涌入矿业领域,矿业权出让转让数量剧增,矿业领域投融资形式多样,这些都是以往管理中没有遇到的;二是与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的滞后性有关。修改后的我国矿产资源法及3个配套法规颁布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时期,政策导向以鼓励勘查开发为主,发展矿业以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准入门槛低,对产生的新问题准备不足,对许多新出现的经济行为缺乏制度规范和有效的行政监督。虽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台了大量部门规范性文件,但是缺乏总体规划和顶层设计。另外,在新老制度衔接时,管理人员政策水平没有及时跟上,也是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之一。

针对这些问题,应大力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通过深入研究,重新设计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体系。一是完善制度。要以问题为导向,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正在推进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为重点,完善以招标、拍卖、挂牌为主要方式的矿业权竞争出让,降低人为因素干扰,压缩权力操作空间;二是加强监管。加快推进矿业权审批权限调整工作,合理调整部、省两级的矿业权审批权限,减少部级矿业权审批事务性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和研究解决问题;三是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修改。加强矿业权管理需要依法有据,但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明显存在不足,如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规定不明确,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税费、矿业权出让转让审批要求等与现实做法有很大不同。若要从根本上解决审计发现的问题,需要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纳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从而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作者系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