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逐步健全,广大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生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儿童因家庭经济贫困、自身残疾、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强调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决定针对困境儿童面临的突出困难和保障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专家指出,《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在我国儿童福利制度发展史上具有继承性、拓展性意义,标志着我国儿童福利保障范围由弃婴、孤儿向困境儿童拓展。
首次全面规划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意见》强调,要以促进困境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优化顶层设计。对此,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陆士桢表示,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观念往往将儿童单纯地看作是受教育对象。《意见》的出台,从基本原则、保障内容等方面,搭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困境儿童保障体系。在理念上突出坚持以儿童权利为本的思想,强调儿童本身的权利和人本意义,强调儿童的生存和发展,强调儿童的全面需求。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院长乔东平认为,《意见》是我国目前面向困境儿童最全面的儿童福利政策文件,整合了现有与困境儿童相关的儿童福利服务、社会救助、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教育保障、监护等政策,是一种综合性的制度安排,且重视各项制度的衔接。
据介绍,近年来,我国落实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建立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效保障了全国50多万名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基本生活,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予以保障。同时,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积极引导慈善资源,为困境儿童提供医疗保障。
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目前我国在困境儿童保障方面仍然面临着政策落实方面的现实挑战,不仅需要资金支持,更需要服务支持,但目前基层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相关专业服务人员严重不足,特别是困境儿童较多的欠发达地区缺少社会服务机构和社工,其社区工作人员的力量也较薄弱。
对此,《意见》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从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强化教育保障、落实监护责任、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五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儿童保护领域适合大力发展专业社会组织。”佟丽华指出,在《慈善法》为中国社会组织发展带来空前机遇的背景下,《意见》进一步强调了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护的重要意义,明确提出要积极培育孵化相关社会组织,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等具体举措,这将有助于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护,尽快培育现代社会组织。
《意见》指出,构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在县一级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机制,在乡镇一级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乔东平认为,《意见》使地方政府在儿童福利的人财物配置方面有了政策依据和要求,从而解决“最后一公里”的服务递送问题,有利于促进社工机构的发展和基层儿童福利服务的落实。
“困境儿童家庭可能面临多种困境导致难以尽责,各地政府需要在儿童福利服务方面投入更多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别是每个县至少要有一家服务困境儿童的专业社会组织,在该社会组织至少有10名专业工作人员,以此为基础,逐步发展‘百千万’的志愿者。”佟丽华说。
家庭监护责任不可替代
《意见》指出,要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政府加大对困境儿童的保障力度固然重要,但是家庭需要承担的责任同样不可替代。现代监护制度的关键是平衡父母和国家的权利与责任。有条件的父母必须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在国家加大对困境儿童保障力度的同时,对于那些侵害孩子权益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父母也要加大追责力度,这是儿童权益保障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佟丽华说。
《意见》明确,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父母被行政拘留或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儿童、服刑人员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儿童,有关执行机关要协助委托亲属或机构为其提供临时监护;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要依法追究其责任;此外,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或者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要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承担监护职责。
佟丽华指出,此次《意见》从上述4个层面强化和完善了困境儿童的监护制度,在强调家庭尽责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困境儿童的监护职责,对保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意见》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对困境儿童的职责,也明确了替代监护的责任主体和相应程序,各部门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路径写得比较具体实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乔东平认为,《意见》强调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这将有利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进一步落实,特别是可以做好预防工作,避免有关极端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