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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6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民权利宣言”再升级
——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初次审议
本报记者 李 哲

夸张一点说,如果一个国家只有两部法律,那一定是宪法和民法典。作为民法典的“纲”,也即民法典总则编,民法总则(草案)于6月27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于28日进行分组审议。围绕这部与每个公民都息息相关的法律,参加审议的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展开了热烈讨论。

什么是民法总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也是调节市场经济的根本法,是体现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志。民法典是私法领域中核心的核心,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就是制定民法总则。因此,这部民法总则是编纂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意义十分重大。”杜黎明委员说。

据介绍,民法典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学术界称之为国计民生的根本大法,也有人将其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事实上,早在1954年,我国就曾经启动民法典的制定,之后,于1962年、1979年、2002年,我国又曾三次着手编纂民法典,但受当时历史条件所限,均未完成。

必须指出的是,虽然中国没有民法典,但并不表示我们没有民事法律。长期以来,民法通则、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发挥了巨大作用。民法典的编纂不是“另起炉灶”,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要对现行分别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不仅要去除重复的规定,删繁就简,还要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现行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拟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也就是此次常委会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预计将于2017年3月提请审议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预计将于2020年3月提请审议通过。最终形成统一的民法典。”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介绍说。

此次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共11章186条,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等。

更好地保障人民权利

一部优秀的民法典应当是一本公民权利的宣言。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发言人傅莹曾庄重承诺:在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之后,一定能够更好地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民的根本权利。

截至2015年底,我国65岁以上的空巢老人超过51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达到4000万。在今天这个时代,老有所养成为了整个社会都需要面对的问题。鉴于此,民法总则(草案)完善了监护制度,加强对老年人的权益保障。草案增加规定: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草案还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到被监护人的范围。

针对此,何晔晖委员提出:“建议对监护权的确定能够更好地兼顾当前我国的国情。现在的监护权和监护人的确定,基本上是以血缘关系或亲属关系为主确定的,但从我国目前的家庭情况看,独生子女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很多人没有兄弟姐妹。所以,对于亲属之外的监护人怎么设置显得格外重要。”

在突出“尊老”的同时,民法总则(草案)也在“爱幼”方面作出突破。草案的一个亮点是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李适时说。但在审议中有不少委员和人大代表认为,不同地域、民族、教育环境下的6岁未成年人的认知和辨识能力是有差距的,建议慎重修改此年龄。

在自然人民事权利的保障方面,草案还特别强调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司法实践中,继承案件中‘遗腹子’享有何种合法权益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为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草案的这项规定必将为今后类似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莫文秀委员说。

立法应体现时代特征

新中国成立60多年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立法必须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体现鲜明的时代特征。

新时代的新事物层出不穷。当下,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已经成为许多人的重要权利标的。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了规定。此外,草案还为其他新型民事权利的保护留出了空间。

借钱不还,超过二年,法律将不再保护债权人,因为诉讼时效已过。在民商事领域,诉讼时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要求权利人在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显得过短,有必要适当延长。”李适时说。因此,草案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完善,将现行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

法人制度,是这次民法总则(草案)制定中的重点问题,也是分组审议中最大的争论焦点。草案首次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并明确规定,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然而,不少委员表达了不同看法。

“我举个例子,假如某一农户节衣缩食盖了三层小楼,准备拿出两层办幼儿园,若选择营利性,他小本经营,纳不起税。若选择非营利性,当他办不下去的时候,剩余财产将必须用于公用目的,也就是说如果他办不下去,今天的两层楼也没了。”王佐书委员说。事实上,现在全国民办学校超过15万所,在校人数达到数千万,如果这些学校都因“非营利性法人”定位带来的风险而关门大吉,那将给社会带来相当多难以解决的矛盾。

刘振伟委员则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在法人一章中找不到对应的法人类型和相关规定。“事实上,按照现在的法人分类,很难归类,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是纯粹的营利性法人,也不是纯粹的非营利性法人,它既具有营利性,又具有公益性。”他建议,或者调整目前草案关于法人的分类标准,重设法人类型;或者在保持草案现有法人类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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