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万祥从最高法院获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2批4件指导性案例,为各级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提供参照。
这4个案例(指导案例57-60号)依次是: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其中,指导案例58号,即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及“老字号”保护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开业于1898年的同德福斋铺,在1916年至1956年期间,先后由余鸿春、余复光、余永祚三代人经营。重庆同德福公司成立于2011年,法定代表人为余永祚之子余晓华,该公司是“余复光1898”图文商标、“余晓华”图文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而成都同德福公司的前身:合川市桃片厂温江分厂于1998年获准注册了“同德福TONGDEFU及图”商标。两年后,该商标的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成都同德福公司。成都同德福公司的多种产品外包装使用了“老字号”“百年老牌”字样。
最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成都同德福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虚假宣传行为,并就其虚假宣传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连续5日在其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法院最后的裁判要点指出,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