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引入“社会调查”机制
依法妥善处理抚养权纠纷
小宝现年14岁,4岁时父母离婚,跟随母亲生活。12岁时,母亲以生意失败、身体不好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根据孩子意愿并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判决将小宝的抚养权变更给了父亲。但父亲却以自己和孩子长期没有共同生活,缺乏感情基础,且已再婚育子,不适合抚养小宝为由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随后,小宝父亲申诉至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要求该院支持其请求。该院受理案件后,在民事案件中首次引入“社会调查”机制,聘请专业司法社工介入案件开展社会调查工作,了解真实情况和双方意愿。
司法社工通过对各方当事人的多次家访,得知小宝父亲经济状况良好,完全具备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但孩子却被父亲安排和雇佣的工人住在一起,条件极其恶劣,没有任何成年监护人陪伴。同时,司法社工还走访了当事人的亲属、邻居、曾经办理双方离婚诉讼案件的法官、处理过家庭纠纷的民警、孩子所在学校的老师、领导等,为审查办理案件提供了全面、客观的信息。
最后,在审查案件的基础上,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结合社会调查结果作出了不支持申请的决定。同时,通过约谈,让申诉人理解息诉,并加强案件追踪回访,进行教育指导,进一步促使改善亲子关系。
本案首次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申诉案件中引入“社会调查”机制,借助司法社工的调查优势和中立地位,通过多种途径全面、客观了解案件情况,为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妥善处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案例2】
加强司法联动配合
对玩忽职守者判决有罪
2011年至2015年5月期间,贵州毕节市某县韦某在不具备教师资格和办学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开办学前班,并在教室内多次对张某、龙某等7名儿童进行猥亵。
检察机关接到案件后,快捕快诉,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县教育局分管领导王某及政策法规股负责人吴某未依职权对非法办学点进行清理整治,使部分非法办学点持续存在,导致办学点内儿童被侵害的严重后果,涉嫌玩忽职守犯罪,遂将上述职务犯罪线索移送本院反渎部门。反渎部门依法对两人立案侦查,后经法院审理,以玩忽职守罪对被告人王某、吴某作出有罪判决。
该案中,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立案查办,体现了检察机关内部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的联动和配合,形成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强有力保护。同时,也为那些为官一任却不作为者敲响了警钟,告诫他们要尽心尽责,自觉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