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儿童,就是守护祖国的未来。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介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年有关情况。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12起典型案例。从校园欺凌到家庭暴力,从司法救助到心理疏导,连日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话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
近年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时有发生。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所造成的伤害不容小觑。现实中,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侵害后,往往存在发现难、起诉难、审理难、安置难等实际问题。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最高法研究室副巡视员马东指出,《意见》对有关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法律虽然对撤销监护权作了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撤销监护权的案件却非常少。在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周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是上海首例监护人不尽抚养义务被撤销监护权的案件。
周某是秦某某、周某某婚后于1978年6月领养的孩子。1999年至2000年,周某吸食毒品屡教不改,还偷拿家中财物,与秦、周夫妇之间矛盾激化。双方于2000年11月经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主持调解,解除了秦、周夫妇与周某之间养父母与养女关系。此后,周某将其非婚生育女儿周某一委托秦、周夫妇代为照顾。但当老两口接手孩子后,周某只是每年偶尔来看看孩子,也不支付抚养费。自2013年2月起,周某就没再看望过周某一,也没有履行抚养义务。
在审理期间,法院委托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长宁工作站进行社会观护。社会观护员反映,周某一自幼由秦、周夫妇照顾,周某偶尔回家一次。现一年多没有回家或者联系周某一。周某一明确表示希望和老两口生活在一起,不喜欢母亲周某。社会观护员建议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出发,由老两口担任周某一监护人为宜。
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周某一的生父尚不明确情况下,生母周某作为唯一法定监护人不亲身切实履行抚养周某一的义务,不承担抚养费用,未能有效履行抚养未成年人的义务,不宜再担任周某一的监护人。最后,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周某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申请人秦某某、周某某为周某一的监护人。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这个案件启示,并不是只有虐待未成年子女才会受到法律制裁,监护人长期不尽抚养义务,也会被剥夺监护权,由国家或者他人代为行使监护权。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公民有报告的义务,这样才会逐步减少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
守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14岁的小芊需要做出与其年龄不相称的艰难抉择:父母离婚后跟随父亲生活的她,在一次争吵后离家出走投奔了母亲,父母为了她的抚养权对簿公堂。想跟爸爸还是跟妈妈?面对法官的询问,小芊沉默不语。
“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已满十周岁的,抚养权归属应征询未成年人意见。”北京西城法院未审庭负责人甘小琴介绍,但在审判实践中,未成年人的意见时常含混不清甚至不敢、不愿表达,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
小芊的抚养权纠纷,促成了西城法院涉少民事案件心理疏导机制的首次运用。在中国政法大学心理系专家帮助下,小芊表达了想跟随母亲、但又怕父亲伤心的真实想法。经过法官和专家多次调解、释明,最终,法院判决小芊由母亲抚养,父亲也选择尊重小芊意愿,接受判决结果。在判后回访中,小芊告诉法官,现在她和父母关系都不错。
“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常涉及亲情关系、家庭纠纷或人身伤害,未成年人本就面临亲情割裂、人身伤害等带来的心理创伤,进入诉讼后形成的恐惧心理和情绪压力,则可能带来心理上的二次伤害。”甘小琴告诉记者,西城法院尝试在上述案件中引入心理疏导机制,在征得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意后,由具备心理咨询资质的法官及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对有需要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调适,进而帮助家庭成员修复感情、化解矛盾。
西城法院未审庭法官郭威取得三级心理咨询师资质。她说,在意外事故或遭受暴力导致未成年人人身伤害这两种情况下,未成年人往往是身心俱创,产生心理阴影甚至严重的心理问题,亟需心理疏导的介入帮助度过心理危机。父母的监管缺位导致未成年人即使达到一定年龄可以独立生活,但潜在的心理创伤不容忽视。在加强心理帮扶的同时,还要保障其生活来源和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西城法院涉少民事案件心理疏导工作由法官先行疏导,专业机构心理咨询师为主导,引导未成年人父母共同进行,贯穿庭前调查、法庭调解、庭后矫治辅导、判后释明、回访等各个环节,形成“内外结合”的多层级工作模式。
“未成年人心理问题不是一天形成的,有必要在诉讼前就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而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甘小琴建议,学校要将维护和增进学生心理健康水平作为教育目标之一,开展心理健康课程,设立心理咨询室。家长们也应纠正不当观念,理解和尊重孩子,扮演好家庭“心理医生”的角色。社区及公益组织机构也应当通过举办讲座、组织团体辅导、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等形式,筑牢守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防护线。
不懂法不畏法现象需重视
扇耳光、泼冷水、烟头烫、拍裸照……校园暴力犯罪多发引关注。记者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五年间,北京市法院共审结校园暴力犯罪案件近200件,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0.19%,校园暴力犯罪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共同犯罪案件比例高。
近年来,北京法院充分贯彻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建立加害方和被害方对话机制,推广亲职教育工作模式,着力修复社会关系,推动家庭改善教育方法。此外,北京三级法院不断强化法官兼任法治副校长工作,年均送法进校园300余次,受众未成年人7万余人,将“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融入到推进平安校园建设过程中。
北京高院统计显示,校园暴力犯罪主要集中于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三类案件累计占比78%。校园暴力犯罪约有70%的案件系共同犯罪案件。
“校园暴力犯罪时间、地点具有一定共性,多集中于上学、放学途中或者就餐、军训等非课业时间。”北京高院副院长孙力指出,犯罪地点主要在校内食堂、厕所、学生宿舍等老师较少在场的地方,以及校外停车场、公园角落等相对僻静隐蔽的场所。犯罪起因和动机相对简单,多因排队、碰撞、口角、玩笑等日常琐事,或因“好面子”、逞强好斗以及敏感多疑等情感纠纷。
“校园暴力犯罪除反映出家庭、学校、网络多方面突出问题外,未成年人不懂法、不畏法的现象需要引起重视。”孙力说,法院调研发现,约有68%的被告人对有关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不是很了解”。还有一些被告人自述,以前就发生过把同学打伤或者被同学打伤事件,都是父母帮助赔偿了事,没想到这次会被判刑。
北京高院案件统计显示,近10%的案件被告人原本为校园暴力的被害人,他们在遭受侵害后,因缺乏正确的行为指引,未能及时恢复和调整心态,导致在复仇、效仿等心理的支配下实施报复、攻击行为,从而转化为新的加害人。
防控校园暴力,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形成合力,与司法机关一道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对此,孙力建议在法律层面推动《校园安全法》等专门法律的制定,明确并细化政府、学校、家庭等各方的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可操作性。对于实施校园暴力的加害人,要探索与相关部门构建联动协作帮教机制,实施必要的追踪辅导,防止重新违法犯罪。对于受害人,则要积极推进司法社工、心理援助进校园,探索疏解干预机制,为有需要的学生畅通求助渠道,提供专业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