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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5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应尽快落地
余明辉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建立企业黑名单、惩罚性巨额赔偿等制度,以更好满足群众消费升级需求。

所谓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是指在消费品领域,针对有重大影响或主观故意的作假施害行为,要求行为人赔偿数额远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我国过去在民事责任等方面多为补偿性赔偿,惩罚性条款较少较轻,出台“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会让消费领域的施害者付出更大乃至倾家荡产的代价,对施害者起到警示作用,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维护消费市场秩序,强力保护消费者利益。那么,这一制度如何才能尽快落地呢?

事实上,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有所尝试。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食品安全法》中也明确: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尤其是后者,对食品安全的保障还是效果不小的。

但仔细研究,这些规定还存在一些“短板”。一是制度覆盖面有限(《食品安全法》只对食品有效),惩罚性赔偿力度还不算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额最高只有3倍),对作假施害者警戒性还不足够强。二是在实际执行方面的追溯性还不够强。很多时候仅是让销售者担责、让生产者就事论事赔偿,相比于他们的作假施害获取的巨大利益,相关的赔偿担责可谓微乎其微,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在相关消费品伤害的维权事件中,还存在法律规定的维权程序过于繁杂、维权者出具证据的义务不对等等问题,导致一些消费者即便维权成功,也往往得不偿失。

要让惩罚性巨额赔偿真正有效快速落地,亟待相关方面做出努力:一方面,要对相关法律进行及时必要的完善和修订,把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及相关标准进行明确;另一方面,要制定明确强力的追溯机制,一旦发现有作假尤其是故意坑害消费者的现象,就要明确责任人或单位,对生产者、批发者、终端销售者一追到底。同时,要明确追溯不力严肃惩戒制度,并对消费品领域维权的司法执法程序进行优化和瘦身,让消费者维权程序等难题降低,让司法机关大胆为消费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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