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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5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基金业“网红”可休矣
周 琳

从知名网络红人为公募基金公司路演站台打气,到部分微信公众号发布基金圈“网红”估值排行榜,再到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明星学生及其私募公司被频频曝光,近期基金投资行业俨然成为娱乐新闻的重要产地。这种泛娱乐化的传播方式,看似给行业发展带来更多关注度,实际上不但与一贯严谨、务实的资产管理行业作风背道而驰,而且很可能不符合监管部门倡导的营销方式和投资者教育方式,基金业的“网红”营销术该停停了。

所谓“网红”一般是指火爆于社交媒体平台的网络红人。他们通过微博、微信、网络视频平台等发布各类信息,吸引粉丝和网友关注。时下流行的基金公司“网红”营销术,更多的是通过粉丝营销,意在提高基金公司知名度和基金产品销售额。

之所以说“网红”营销术不适合投资基金行业,是因为资管行业与生俱来的属性与之格格不入甚至完全矛盾。有人曾引用医疗界知名的“希波克拉底誓言”,将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比作医生与病人——投资者将个人财富交予管理人,就像病人将生命交予医生。面对基金持有人的血汗钱,基金管理者应该像医生对待生命一样对待受托资产,管理人的诚实守信、运营资本充足以及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应该成为保障基金有效运营基石。这样的行业属性决定了,营销不应该成为基金公司安身立命资本,管理人更不应该以夸张的手段或者娱乐噱头为诱饵吸引投资者,不应该以“网红”估值来衡量自身投研力量的价值,更不能以完全虚假的手段进行非法集资和非法投资行为,这些举动应该被当做非法行医、医院违规营销一样,受到严厉打击和制裁。

更为重要的是,外部制度和舆论所营造的大环境,已经给全行业一个相对理性、公平、客观的营销场景,娱乐化的“网红”营销术与其他金融机构、核算机构、托管机构、信息披露机构完全不在一个工作频率上。此前,部分互联网公司通过娱乐化的方式违规公开营销高收益基金被罚、多家私募基金公开向不特定多数人群宣传产品被罚等,都是很好的例证。离开了各方共同打造的行业基础设施,离开了行业法律法规,基金行业不可能赢得公众的信任,没有公众的信任,行业不可能获得真正发展。

互联网时代,“网红”营销术也不能绕过监管,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那些醉心于短期基金规模膨胀的基金管理人,在发掘互联网基金蓬勃兴起的经验之余,不应该押宝在网络红人身上。做好自身投资研究、合理合法地为基金持有人赚到真金白银,才是立足行业的长久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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