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记者就相关话题采访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
记者:出台这样一部法律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金锦萍: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这是我国第一部对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立法,填补了规范缺失和秩序空白。
长期以来,我国并无规范和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专门立法。法律秩序的缺失造成以下问题:其一,境外非政府组织遭遇“合法性困境”。大量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经登记或者备案在境内开展活动,法律地位的不稳定性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促使其短期行为特征,不利于其健康发展。其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权益无以保障。境外非政府组织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因此其财产关系、与合作伙伴的契约关系以及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都无法适用相关法律,也就难以厘清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三,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行为规范缺位。媒体曾曝光过他们的价格垄断和招摇撞骗行为,同时一些境外非政府组织让人产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担忧。
记者:该法为了实现精准管理,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作出了严格的界定,请具体介绍一下,哪些组织在本法涵盖的范围内?
金锦萍: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与二审稿比较,范围大幅缩小。二审稿中将境外非政府组织界定为“境外成立的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而最终通过的法律不仅通过附则的规定将境外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组织排除在外,而且表明立法意图在于主要规范与我国境内社会组织对应的那些境外非政府组织。
法律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领域明确为:经济、教育、科技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应该明确的是,自改革开放以来至今,已经有近万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各种活动,活动领域不仅覆盖扶贫、济困、扶老、恤病、救灾等传统慈善领域,而且也拓展至教育、公平贸易、乡村治理、社会企业等现代公益范畴。立法对此予以了肯定。
记者:为什么说该法的出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金锦萍: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截至今日,近万家进入境内的非政府组织中,真正得以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数量不过数十家,大量境外非政府组织游离在法律之外。而本法的颁布实施使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开展活动从无法可依过渡到有法可依,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这对于各方,无论是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还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将与其开展合作活动的境内组织,乃至社会公众,都具有积极意义,也将为政府部门依法惩处以非政府组织的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