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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4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声 明

我公司郑重声明: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给刘恒(身份证号码:5129211973XXXX0872)开具的“授权刘恒同志负责河南郑州国际物流园区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具体实施,承担该工程的全部经营管理责任(债权债务)”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任命刘恒同志为河南郑州国际物流园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实施总负责人”的《任命书》,自声明登报之日起作废,同时解除对刘恒同志的授权委托和职务任命。

特此声明。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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