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资经营仍然会遇到一些不合理的障碍,各种“玻璃门”“弹簧门”依然存在。
民营企业办事难。具体到司法领域,地方保护主义色彩很浓,民营企业经常受到刁难。执行难,异地执行更难。很普遍的一个现象是,很多民营企业虽然拿到了判决书,但判决书却往往变成“一张废纸”,执行不下去。
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两个毫不动摇”的贯彻落实最终还是要落到“平等”两个字上。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2015年12月,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的审理民事商事案件六大原则中,依法保护产权和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尤其突出。
当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应坚持“三个没有变”,即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
在司法领域,“三个没有变”就是要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让民企与国企“平起平坐”。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坚持诉讼地位平等,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案件中,要坚持程序公正,坚持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为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平等司法保障。
其二,坚持法律适用平等,依法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适用相同的法律。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应坚持规则平等,依法认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不因所有制不同、市场规模不同、所在区域不同而有所差别。这也有利于推动建立公平、开放、统一的市场环境,进而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其三,及时审理各类民事商事案件,有效化解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纠纷。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借款、买卖等各类纠纷增多。这些纠纷中,很多都通过诉讼程序涌入人民法院。对此,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审理这些案件,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
其四,综合运用多种审判方式,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实践中,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遇到的纠纷和问题,有些是因自身经营不善形成的,有些是因市场环境变化造成的,有些具有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性。所以,对于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纠纷,应根据纠纷产生的不同原因和特点,运用不同审判方式予以化解,综合运用判决、调解和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等方式,促进各方当事人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