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8日讯 记者亢舒报道: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审查形成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已于近日以通知形式印发,并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4个省、直辖市试行。
《草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列明了在我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草案》共328项,包括:禁止准入类96项,限制准入类232项。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考虑,可以概括为“一张清单、两个类别、三种准入方式、四个衔接”。
“一张清单”: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强调清单全覆盖。要求全面梳理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另一方面,强调制度统一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做到全国一张单子。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擅自增减、变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条目。
“两个类别”: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
“三种准入方式”:一种是,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一种是,对限制准入事项,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一种是,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政府不再审批。
“四个衔接”:实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的衔接。
根据《意见》,改革的实施步骤是: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从2015年底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目前,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也正在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刚刚发布的《草案》与自贸区的负面清单是何种关系?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明确,对于4个自贸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既要遵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现在是122项;也要按照国民待遇原则,遵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现在是328项。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坦言,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新生事物,国内没有实践基础,国外也没有现成的经验,需要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