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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3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化改革 法治护航
本报记者 李 哲

“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我国全面改革已走上了法治的轨道。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工作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我们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抓落实,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努力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统计,截至目前,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通过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66件,正在审议中的法律草案有11件,这些法律绝大多数都是全面深化改革所急需的依据。在法治的护航引领下,许多改革都顺利推进,成效初现。

修旧法适应新形势

“舌尖上的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为了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为了确保该项改革的落地,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了对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工作。

“去年,我们对食品安全法做了全面修改,而且是大修。对原法70%的条文都进行了实质性的修订,全文由原来的104条增加到154条。”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说。

根据改革需要,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特别注意运用制度设计解决根本问题,推动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比如,围绕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方面,原来是多部门分段监管的体制,现在新的食品安全法突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这样一个统一权威的监管机构的作用,对它的职责做了很大的加法。原来只管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现在增加了很多职责,包括食品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食品添加剂监管等。”黄薇说。

史上最严的、长出牙齿的法律,是人们对新食品安全法的普遍评价。一部法律的出台为相关领域的治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改革得以顺利推进。

及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是全国人大法工委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的重要体现。记者从全国人大法工委获悉,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预算法、完善相关制度,把中央改革决策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贯彻中央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针对环境领域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环境保护法,为切实改善环境状况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立新法适应新要求

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迫切需要加强国家安全领域立法。

2015年6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通过了国家安全法和反恐怖主义法。4月,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二审。6月,网络安全法(草案)完成了一审程序。

“过去国家安全领域主要是通过政治手段实现,现在把它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上来,国安立法是我们去年立法工作的重头戏。”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室主任梁鹰告诉记者。这一系列立法成果促进了我国国家安全工作的透明化、规范化,既是国家安全工作新理念的体现,又是依法治国方略取得的新突破,人民的安全得到了更有力的保障。

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本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制定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适应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作出了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

事实上,为了适应改革提出的新要求,早在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对适应改革需要的立法项目作出了重点安排。对需要临时提出法律案或者作出授权决定的,及时提出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建议。例如,为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要求,人大常委会及时将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议案列入2015年12月的常委会会议议程,法律的及时出台,确保了相关改革的平稳推出。

授权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法无授权不可为。为确保改革举措在法治框架内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一系列立法工作。其中,“授权决定”这一较为灵活的立法方式运用越来越频繁。以授权决定的方式引领改革,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已成为立法工作的新常态。

“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及时建议作出授权”。据梁鹰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了11项授权决定,授权有关方面暂时调整法律实施或者开展有关试点工作,确保有关改革试点在法治框架内依法有序推进。

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明确要求。现行的股票发行实行的是核准制,要想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必须调整证券法有关规定。然而,目前证券法的修改时机并不成熟。为了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用了授权的方式稳妥推进改革。

2015年12月27日,《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务院作出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二年。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授权,不仅标志着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是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大进展,同时也确保了改革的稳妥。“授权决定会对领域、范围、方式、期限、到期处理规则、监管等多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改革的可控和有序”。梁鹰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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