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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2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税总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
纳税信用级别按月调整
记者崔文苑

本报北京2月23日讯 记者崔文苑报道: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消息表示,已于近日印发公告,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通知提醒等内容,并对信用级别评价指标的扣分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好地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

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

公告要求,当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即纳税信用评价年度之中,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指标出现扣分且将影响评价级别下降的情形,税务机关要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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