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2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筑牢“利益输送”防火墙
胡光平

近期,北京二中院对涉案2亿余元的债券市场职务侵占案作出终审判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始于2013年的债券市场“打黑风暴”,将债券这一金融专业领域带入公众视野,也让各种通过债券二级市场交易,将本应属于金融机构的利益通过“马甲公司”输送给内部人员的操作方式公之于众。无论是多次倒手的“闭环交易”还是“低买高卖”的暗箱操作,其实质都是“老鼠打洞”、监守自盗,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不但违反了职业道德、侵犯了公司利益,也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阳光底下无新事”,这种内部人员通过“低买高卖”等交易行为捞取好处的现象并不鲜见,典型表现为一些企业存在的“靠山吃山、吃里扒外”等通过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问题。实际上,负责大额交易的相关人员均存在此类风险,例如实业公司的采购人员、工程承包交易中的负责人、商业银行的放贷审批人员等。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以市场交易之名行利益输送之实的行为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应引起有关各方的高度警惕。防止“按下葫芦浮起瓢”,由“审批权”腐败转向新型的“交易决策权”腐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又一新的重大课题。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自由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有交易就会存在价格的波动和利益的盈亏。发现和防止内部员工通过交易进行的利益输送行为,关键在于区分正常的商业决策失误和故意的交易让利,而最应该和最容易对此做出判断并承担责任的是公司管理人员。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公司管理层履行对公司股东的信义义务,一方面需要避免员工作出不负责任的投资交易行为给股东带来损失,另一方面需要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避免员工在交易中损害公司利益。

对于债券、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大宗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等金融交易而言,由于交易金额大、频率高,且多采取场外询价等交易方式,出现利益输送的可能性更高,近年来浮出水面的个别数额巨大的案件即为例证。究其核心原因,是我国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从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型的过程当中,部分机构管理层对金融交易管理的意识不足、技术能力较弱,内部管理制度不严格、执行不到位,使得内部员工可以轻易绕开风控体系,低成本地侵占公司利益或获取回扣。同时,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审慎监管有待加强,没有在外部形成对金融交易行为管理的硬约束,也是原因之一。

在国际发达金融市场,对于一线交易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有着严格、细致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一旦发现有违反内部规定的交易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同时,其监管机构也会对违规金融机构进行巨额处罚,在内外部形成制度合力。对于债券等金融市场利益输送案件,未来监管部门宜从审慎监管的角度,建立健全交易风险管理指引并严格执行,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明确公司管理层的主体责任,从内部形成有效制约。特别是在我国,各类金融机构以国有资产为主,加强内部管理对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亦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外,为了达到金融市场从业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最终目标,在市场层面,还应进一步完善债券等金融资产的估值体系,为机构内部的风险管理和市场中介平台的监测监控提供可参考的价格判断基准。同时,探索通过交易线上化、电子化,将有关信息留痕,并利用大数据方法处理分析相关交易链条,提高发现疑似利益输送行为的能力和手段。最后,金融市场还应加强市场诚信文化体系建设,提高各类交易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平和基本素质,形成规范、良好的市场交易文化,进一步降低发生利益输送行为的可能性。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