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老伴同意投保人寿保险,5年后老人无法拿回期待的本息,遂向法院起诉撤销保险合同。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5万元及利息损失6000余元。
2010年,老人朱某为老伴邓某投保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5万余元,保险期间2010年至2020年,保险费每年1万元,交费期间5年。而后,朱某每年交付保险费1万元。5年后,朱某向保险公司提出收回本息6万余元,却遭保险公司拒绝。
朱某诉称,当时营销员向他保证,每年存入1万元,存满5年,可实得本息6万余元。对重要条款未作出解释,隐瞒保险期,违反保险法规定,该份合同应予撤销。保险公司辩称,对于重要条款已用黑体加粗标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都签名,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妻子邓某陈述,投保书及授权声明上的被保险人签名不是她所签,她对朱某投保的情况也毫不知情。朱某申请对邓某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保险公司表示认可邓某的陈述,不要求鉴定。
法院认为,朱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约定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而作为被保险人的邓某未签字,且明确从未知晓,故该保险合同无效,遂判决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5万元及利息损失6000余元。
点评: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案中,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未告知或督促应由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此保险及保险金额,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退还保险费,并承担利息损失。
文/陆芳芳 冯卫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