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一案,随着深圳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而尘埃落定。本案的案件事实并不复杂,但两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其背后的法理基础与法律依据值得分析。
本案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对于此类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第57条有专门规定。这一条文列举了多种侵害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类型,而与本案相关的就是其中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是否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需要综合三个要件予以判断:其一,江苏卫视使用“非诚勿扰”指代其电视节目,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其二,江苏卫视使用的商标是否与金阿欢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其三,江苏卫视是否与金阿欢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关于第一个要件的判定,其核心在于判断江苏卫视是否将“非诚勿扰”作为商标使用。金阿欢一方认为,江苏卫视是将“非诚勿扰”作为商标使用,“非诚勿扰”就是商标;而江苏卫视一方则认为,《非诚勿扰》仅仅是栏目名称而非商标。学理以及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或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简而言之,商标就是生产者或经营者采用的用于指代其商品或服务从而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得以区别的显著标志。江苏卫视以“非诚勿扰”指代其节目,通过该标志其电视节目得以特定化,从而与其他众多的交友类电视节目相区别,也就是说,“非诚勿扰”具有了指代商品或服务并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作用,因此,“非诚勿扰”就是商标,江苏卫视实质上是将“非诚勿扰”作为商标使用。
第二个要件的判定相对比较简单,就是将金阿欢和江苏卫视使用的商标进行比对,从而判断两者是否相同。金阿欢在先注册的商标为“非诚勿扰”,而江苏卫视栏目名称也是《非诚勿扰》,两者完全相同。
本案的疑难之处,同时也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以及两审法院分歧之处,在于第三个要件的判定。关于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近似,主要依据我国工商总局颁布的《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进行判断。金阿欢注册的“非诚勿扰”商标被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45类下的内容,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如果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也属于第45类下的“交友及婚姻介绍服务”,那么两者就属于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非诚勿扰”商标,江苏卫视的行为就构成侵犯金阿欢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否则江苏卫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到底是电视文娱节目还是交友、婚姻介绍服务,两者分属《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的第41类和第45类。
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虽然从形式上看是一种娱乐节目,但其与《跑男》等其他真人秀类娱乐节目存在显著区别。《非诚勿扰》电视节目的娱乐效果只是次要的,其主要功能在于提供一个未婚男女相互了解与婚恋交往的平台,也就是说,其本质是提供交友和婚恋介绍服务。只不过其采用的方法比较特殊,通过电视节目这一公开的平台将通常情况下相对隐秘的婚恋交友的服务过程展现在大众面前,通过大众对于这一过程的体验并与主人公同喜同悲,从而间接获得文艺娱乐的效果。因此,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的本质属性并非电视文娱节目,而是一种向公众提供的交友和婚姻介绍服务,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的第45类,与金阿欢“非诚勿扰”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相同。一审法院之所以判决江苏卫视不构成侵权的原因在于,其不当地将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认定为《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的第41类下的电视文娱节目,这一认识没有揭示其真正的本质。
由以上分析可见,江苏卫视在《非诚勿扰》交友类节目中,未经注册商标“非诚勿扰”持有人金阿欢的同意,在同样的交友、婚恋服务中使用“非诚勿扰”商标,符合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一)项的构成要件,构成对金阿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深圳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