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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1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汲取“广东二十一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案”深刻教训
新闻界的一堂生动法制课
本报记者 李 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4日就广东二十一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原总裁沈颢等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沈颢及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处以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款。 朱慧卿作 (新华社发)

2015年12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广东二十一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原总裁沈颢等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强迫交易罪对被告单位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948.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948.5万元;对系列案件的其余被告单位分别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5443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判处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原总裁沈颢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对系列案件的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和沈颢等绝大多数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至此,在新闻界,乃至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的二十一世纪传媒案尘埃落定。

二十一世纪传媒案已成过去时,但这一案件带给人们,特别是媒体人的反思和影响还远未散去,并将会以各种各样的形式长期存在。

新闻敲诈等违法行为在谋取私利的同时,蚕食着媒体的公信力,侵害了公众的利益

我们再来重温一下二十一世纪传媒案的简单案情。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2014年9月,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及沈颢为谋取经济利益,由沈颢确定考核办法与具体指标,与其统一掌控的相关媒体和广告、运营公司互相勾结,选择正处于拟上市、资产重组商业敏感期等情形的企业,利用企业对媒体登载负面报道的恐惧心理,采取有偿撤稿、删稿,不跟踪报道等“有偿不闻”的方法,以广告费、赞助费等名义向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被害单位索取钱财共计728万余元。

法院同时查明,2009年12月至2014年8月,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沈颢等及其统一掌控的相关媒体和运营、广告公司,通过上海润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麒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财经公关公司,利用登载负面报道给被害单位施加压力,或列举因未投放广告导致上市失败事例,或利用被害单位担心出现负面报道的恐惧心理,迫使70家被害单位签订广告合同,涉及金额1897万余元。

“二十一世纪传媒案相关涉案人员之所以一步步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渐行渐远,根本原因是面对生存压力和利益诱惑,心中的‘防火墙’逐渐坍塌,将盈利的手伸过红线。”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欣直言道。

二十一世纪传媒案的危害性是严重的,体现在多个方面。

“被侵害的企业不仅遭受了财物上的损失,企业自身的发展规划也被打乱了,企业与媒体的关系陷入了一种错误的恶性循环中。这种事件蔓延后,实际上也扰乱了资本市场。”沈颢在法庭上说。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用“报纸都报道了”“电视台都播了”来证明某件事情的真实性,新闻媒体在老百姓的心中具有较高地位。不良媒体人实施有偿新闻和新闻敲诈行为,在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同时,也在蚕食着媒体的公信力。更为严重的是,受利益驱动,媒体选择性地报道和有目的性地屏蔽信息,不知不觉间扭曲了事实真相,误导了公众,侵害了公众和社会的利益。

随着舆论监督作用的不断加强,对舆论起着导向作用的新闻报道也逐渐成为一种隐性权力。由于种种原因,这种隐性权力很容易成为一种权钱交易的标的,一些不良媒体人利用报道权、监督权牟取利益,通过违法手段进行所谓的“新闻监督”,实际上,是在用商业利益绑架媒体的公信力,这样做只能污损新闻业的社会声誉,降低舆论监督的作用和影响。

无论是公民还是记者,对于“有偿新闻”“有偿沉默”,都应坚决说“不”

2001年1月,《21世纪经济报道》创办发行,这是一份“承载着新闻理想与抱负”的报纸,主要创办者为沈颢、陈东阳等人。当时年仅30岁的沈颢,曾任《南方周末》报社新闻部主任。执掌21世纪报系后,沈颢带领团队开疆拓土,力图成为中国商业财经报纸的领跑者。

然而,沈颢选择的道路背离了自己的初衷,21世纪报系也背离了广大读者曾经的期待。

2010年证券市场IPO重启,沈颢也就此带领21世纪报系走上了一条利用负面报道和“有偿不闻”的敛财之道,与职业操守渐行渐远。

对于二十一世纪传媒案,在社会上存在着不同的声音,一小部分新闻从业者把沈颢等犯罪行为,看做是激烈竞争下传媒时代的一种不得已的“经营模式”,甚至认为沈颢有值得同情的一面。尽管这种声音很微弱,但具有一定代表性。

对于所谓“经营模式”的声音,回答很明确:敲诈勒索不是新闻媒体的“经营模式”,当然更不是我国新闻界的常态化表现。新闻媒体正规的经营模式应是通过强化自己的信息服务,获得广告主的青睐和消费者的支持。新闻媒体应把自己看作是一个信息的供应商,按照平等互利协商的原则,与目标客户达成协议,而不应是以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相要挟,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否则,不仅违反新闻职业道德,而且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

所谓“经营模式”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不过是沈颢等人给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一种辩解。

还有一种声音是,二十一世纪传媒案是否表示要弱化对资本市场的舆论监督。“恰恰相反,资本市场不是不需要舆论监督,资本市场的任何变化都关系到股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的健康发展乃至国计民生,公众的知情权必须得到保护,媒体的监督权需要正确行使。对于媒体而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的真实性是根本;对于企业而言,诚信守法、规范经营是底线。各类市场参与者都应当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共同推进市场的规范化、法治化。”资深法律界人士赵国俊说。

有一种说法值得警惕。沈颢在自述中坦言:“自己有一种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行为在行业内比较普遍,没有充分反省这种行为的恶劣性质。”

不论沈颢的这番言论出于什么目的,但言论确实代表了一部分人的想法。然而这并不正确。首先,我国的法律从来不存在法不责众的问题,任何人,无论众人还是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相应惩罚。其次,任何人对违法犯罪行为不应抱有侥幸心理,违法必被究。

因为职业特点,媒体从业人员往往会成为各种利益关系交织的节点,面对很多现实的诱惑。但无论如何,知法守法是基本要求。无论是公民还是记者,对于“有偿新闻”“有偿沉默”,都应坚决说“不”。

防微杜渐胜过亡羊补牢,对于新闻敲诈等违法行为要抓早抓小,治病于未发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长期小问题的累积终于造成了崩溃,悔之晚矣!”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沈颢展开悔罪书,表达自己的痛悔。

我们相信沈颢的忏悔是真诚的,只是这忏悔来得晚了些。但对于许多媒体从业者来说,沈颢的忏悔是一剂清醒剂,应当入心入脑。

不只沈颢,很多罪犯实施违法行为就是从看起来“微不足道”的小事开始。有的记者认为:“采访对象提供食宿,报销路费,是顺理成章的。”也有的记者认为:“我的报道提高了企业影响力,给企业带去了丰厚利益,他们给我一些帮助也是应该的。”

类似以上这些想法,目前在媒体界具有一定市场,默认这些说法的媒体记者也不在少数。然而,就是这些看似没什么大事的想法,都是违法的,有的甚至已经构成犯罪。如果这些人没有认识到,或者已经意识到了却依然一意孤行,一定会成为沈颢的后来者。

新闻媒体的新闻采访权、舆论监督权等都是职业赋予的权利,是个人代表单位行使的公权力,不能异化为待价而沽的牟利工具,媒体从业者坚决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寻租和牟利。否则,轻者违纪,重者犯罪。

长期以来,新闻界一直在进行职业道德的教育,以提高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水准,这是非常必要的。此外,媒体从业者也迫切需要接受法制教育,使他们心中时刻有法的意识,让他们时刻通过法来厘清是非,让守法成为一种自觉。

除了媒体从业者需要自知、自制外,全社会也应形成预防和惩治新闻敲诈等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打出组合拳,建立健全行政监管、司法制裁、行业自律多管齐下、联动配合的机制,推进传媒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首先,进一步提高我国新闻行政监管水平,实现监管的常态化。国家新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记者证管理、记者站管理、采编流程管理、经营行为管理、信用机制建设、年检制度、执法人员队伍建设等各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并尽快完善报刊退出机制,淘汰那些长期经营不善、管理混乱、采编质量低下的新闻媒体。

“其次,国家应加大惩处力度,增加新闻违法的成本。同时司法机关应严格司法,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处,充分发挥判决的惩戒和警示作用。”郑欣说。

防微杜渐胜过亡羊补牢。对于新闻敲诈等违法行为要抓早抓小,治病于未发。抓早是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早发现早教育早提醒;抓小是小处不遗漏,做到小错、小节零容忍。抓早抓小才能避免“温水煮青蛙”、由“小错”酿成“大祸”。

对于沈颢的教训,我们应秉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真诚希望沈颢的后来者越少越好,这将是法律界的幸事,新闻界的幸事,更将是全社会的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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