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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1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协同监管编织P2P安全网
郭子源

P2P监管协同问题亟须引起关注,除金融监管部门外,相关部门等也与其业务管理相关。一个部门无法“包打天下”,需形成监管合力。因此,明确金融监管部门职责的同时,还需进一步明确与落实公安部门、工信部门、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等各方的职责,建立跨省、跨区域的协同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率和有效性

酝酿多时、几经修改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征求意见,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得以明确,P2P监管规则缺失的状态即将结束。

笔者认为,随着监管框架逐步清晰,监管协同问题亟须引起关注。除金融监管部门外,还需进一步明确与落实公安部门、工信部门、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等各方的职责,建立跨省、跨区域的协同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率和有效性。

协同监管之所以重要,是源于P2P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属性。《征求意见稿》指出,网络借贷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网贷机构的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本质区别。

正因如此,按照现行的监管分工规则,非存款类金融活动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即省金融办监管。对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来说,其职责在于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并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建立跨省、跨区域的经营监管协调机制。

令人欣喜的是,《征求意见稿》已对省金融办的职责提出要求,包括负责网贷机构的备案管理,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等;也明确提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应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这意味着,P2P行业长期以来“统计缺乏、数据散乱”的状况有望终结,信用体系建设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

协同监管之所以重要且必要,还与P2P业务模式相关。除金融监管部门外,公安部门、工信部门、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等也与其业务管理相关。一个部门无法“包打天下”,需形成监管合力。

笔者认为,目前对金融监管部门职责的规定较为详尽,但其他部门的相关职责仍需进一步明确与细化。

比如,《征求意见稿》规定,网贷机构需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接受相关部门监管。这意味着,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承担主要管理职责。

比如,公安部应牵头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借P2P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金融犯罪活动。日前,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关联公司涉嫌犯罪问题。

比如,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作为信息中介,网贷机构也需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融资信息、机构经营信息、风险提示等,不得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更不能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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