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印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2015年底前,将全面取消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项目。记者就此采访了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
据介绍,国务院10月份印发了《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要求取消地方人社部门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项目。人社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
“取消‘两定’资格审查将进一步减少行政干预,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公平竞争,但取消‘两定’资格审查并不是要取消协议管理,只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协议管理,才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这位负责人说。
《意见》提出了简政放权、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基本要求:要求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今年年底前全面取消“两定”资格审查事项,创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要求各地及时转变管理重点,从重准入转向重管理,着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服务协议明确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完善退出机制,提高管理效率;要求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将定点机构的条件及签约流程、规则、结果等面向社会公开,引入参保人和社会多方共同参与医药机构评估,建立充分沟通协商的谈判机制。
《意见》对取消社保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后,如何完善协议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是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应及时将定点医药机构的设立条件向社会公开,有关条件要体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管理的要求。
二是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无论其级别、类别和所有制性质,均可对照条件自愿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社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审批。
三是经办机构要建立公开透明的评估机制,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开展评估,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谈判签订服务协议。
四是要不断完善服务协议,除了明确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违约处理等基本内容外,还要体现总额控制指标、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费用审核和控制等内容,并根据医保政策和管理的需要及时补充完善,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探索长短期协议相结合的动态协议管理办法。
五是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履行服务协议,社保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管,同时要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险监督。
这位负责人说,目前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已超过30万家,基本能够满足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需求。取消社保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简化定点医药机构的确定环节,有利于将更多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便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