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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2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四家民企获批使用进口原油权
年可用额度共计1445万吨
林火灿

本报北京12月10日讯 记者林火灿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已经批复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等4家民营企业使用进口原油权,允许4家企业每年使用进口原油共计1445万吨。专家认为,这意味着我国油气改革步伐在加快。

其中,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一次加工能力为50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440万吨/年;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一次加工能力为30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258万吨/年;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一次加工能力为35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331万吨/年;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一次加工能力为58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416万吨/年。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使用进口原油权的有条件放开,并非意味着民营企业有了原油进口权。地方炼厂在进口环节仍需通过中联油、中联化、中海油、中化集团、珠海振戎等五家企业代理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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