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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1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顾永忠:
正确界定并确保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独立性

将律师引入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改革信访工作,解决信访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重视律师工作,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的重要体现。

首先,要充分认识律师参与涉法涉诉工作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说到涉法涉诉信访事宜,“涉法涉诉”意味着属于法律事务,必须用法律方式来解决;同时,涉法涉诉信访多为已处理过的法律事务并且多为已处理过的案件,之所以发生信访甚至久访不息,说明当事人对原处理不服或不信任有关机关或有关人员。另外,涉法涉诉信访事宜情况复杂,有无理缠诉闹访,也有正当要求、合法诉求得不到保护、满足,还有政府或司法工作人员在以往工作中简单粗暴、违法办案甚至滥用职权,等等。

对此,将律师引入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具有独特优势。其一,律师属于法律专业人员,与涉法涉诉信访“专业对口”,较一般政府工作人员甚至司法人员有专业优势;其二,律师属于社会法律工作者,与政府、司法机关没有“亲属”关系,身份独立。以上决定了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具有不同于政府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对此应充分认识。

其次,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要正确界定并确保律师在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的独立地位。将律师引入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目的是要将信访当事人引入“信法”渠道,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在此过程中,正确界定和确保律师的独立地位非常重要。为此,政法机关尊重律师的独立地位,充分支持、配合律师的工作,是开展这项工作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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