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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1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央行解释相关政策表示
境外央行类机构可参与 银行间外汇市场全品种交易

本报讯 记者张忱报道: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表示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方式包括询价方式和撮合方式(撮合方式即为竞价方式),可参与全部挂牌交易品种的交易,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和期权等。

该负责人表示,境外央行类机构通过代理行代理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应与代理行签署代理协议。人民银行对代理协议无具体要求,代理协议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可明确交易、清算、费用等具体事宜。据介绍,具有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金融机构都自动具有代理资格。境外央行类机构可同时选择多家代理行,代理行数量不限。

据该负责人介绍,境外央行类机构通过代理行代理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所有交易以境外央行类机构的名义进行,境外央行类机构需先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并与交易对手方建立授信关系,会员申请的条件和流程与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模式下相同。成为会员后,境外央行类机构在交易系统中将获得唯一的中英文名称和21位机构代码,下设多个交易账户,可分配给一个或多个代理行代为操作。自主交易账户和代理行代理的交易账户之间、不同代理行代理的交易账户之间不可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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