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书信中蕴含的经济价值只是一小部分,更大部分应该是研究价值
中国药学家屠呦呦因发现青蒿素获得诺贝尔奖还不到一个月,已经有多种青蒿素保健品和食品打着“抗癌杀虫”等名号在网上热卖。更有一票商家瞅准商机,在网上拍卖屠呦呦亲笔书信和亲笔题词,甚至抢注“屠呦呦”商标。
其实,名人信件被拍卖不是第一次了。早在1994年,翰海秋拍中就有一册15通的徐悲鸿信札,估价10万元,但最终流拍。10年之后的2004年,同样在翰海拍卖会上,估价10万元的3通徐悲鸿信札却以24.2万元拍出。近年来,名人书信在收藏界很吃香,成了拍卖行的新宠,只是,也时常与纠纷相伴。2013年,杨绛先生将欲拍卖其及钱钟书私人书信的拍卖行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使纠纷全面爆发。
那么,名人书信究竟能不能被拍卖?窃以为,首先要看拍卖行为是否合法。
从法律角度看,我国有关著作权和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与拍卖法并不冲突。即,我国法律并不禁止信札拍卖业务的开展,且开展何种类型的拍卖业务、如何开展属于拍卖企业自主经营的范畴。只要拍卖人对书信的所有权合法、拍卖过程没有公开信件内容或拍卖后没有将其公开发表,拍卖行为本身就不会构成对著作权、隐私权的侵犯。
换句话说,拍卖名人书信在法理上存在着讨论的空间。但即便如此,物权之外,还有人格权;合了法,更要合情才是。杜甫的一句“烽火连三月,家书抵万金”,点明了书信对人的心理慰藉作用抵得了万两黄金,但真要用实实在在的金钱买走一封家书,却又让人难以接受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被当做商品去交易的现实。
说到底,信件所有人转让或拍卖私人信件,实质上是连同写信人的著作权、隐私权一起拍卖了,是用所有权剥夺了写信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隐私权。从社会良知的层面看,当著作权、隐私权这样的人格权与纯粹的物权发生冲突时,人格权高于财产权。说得接地气一点,就是即便你赚的钱是合法的,也不能建立在践踏我的人格之上;哪怕符合拍卖法的拍卖行为是你情我愿,也不能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这也就是为什么,当年杨绛先生在公开信中措辞严厉地表达自己的愤怒:“此事让我很受伤害,极为震惊。我不明白,完全是朋友之间的私人书信,本是最为私密的个人交往,怎么可以公开拍卖?”这也就是为什么,今天的屠呦呦通过媒体表明“坚决不同意”的态度。
其实,名人书信中蕴含的经济价值只是一小部分,更大部分应该是研究价值。毕竟,还原某位名人的真面貌,不能仅靠表面的那点光环,任何一点蛛丝马迹都不能错过,比如,更能反映作者的性情、情趣的私人书信。再放大一点说,反映历史的恢弘,也需要活跃在那个时期的名人的书信作注脚。
因此,名人书信中可以作为精神财产公之于众的部分,不妨交给相应的研究机构或由相关部门优先买回,挖掘其学术价值和史料价值。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可考虑建立名人书信公开或拍卖征询制度,保证在公开或拍卖前取得收信人和写信人或写信人家属的同意;也可借鉴一些国家的追续权制度,在每次拍卖和再次转手时向著作权人支付补偿。至于名人书信中属于私人交谊不宜公开的部分,还是留给名人或其家属、保持其神秘性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