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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0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标准调整
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报北京10月20日讯 记者曾金华报道:财政部今天发布通知,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

调整后的部级、司局级、其他人员每人每天差旅住宿费标准,北京市分别为1100元、650元、500元,上海市分别为1100元、600元、500元。

同时,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通知》明确,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财政部要求,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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