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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9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有效发挥律师作用
——两院三部负责人解读《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日前,就《规定》的有关内容,两院三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时有哪些救济机制?

负责人:权利救济是权利保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建立完善救济机制,确保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为此,《规定》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分4个层次设置了救济机制。一是投诉机制,《规定》明确了律师可以就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向办案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投诉,主要由办案机关进行处理和救济。二是申诉控告机制,《规定》明确了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时的处理和救济机制。三是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规定》明确了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益时的处理和救济机制。四是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规定》明确了各部门要定期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

为强化责任,严格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各项措施,《规定》明确,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应当由相关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规定》提出,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已经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从事相关活动的,或者利用相关法律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非法牟利的,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规定》提出哪些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措施?

负责人:《规定》分别就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方面的权利作出规定。

一是保障律师的知情权,明确了律师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情况时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和办案机关作出重大程序性决定时应当及时告知的范围。二是保障律师的会见权,明确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尤其是明确了三类案件中律师提出会见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得以法律规定之外的理由限制律师会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看守所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等方面要求。三是保障律师通信权,明确了除特殊情形以外办案机关不得对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截留、复制、删改等。四是保障律师阅卷权,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阅卷范围和复制案卷方式等内容,同时也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五是保障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明确了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申请调取办案机关未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向被害人等收集案件相关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案件相关材料等内容。六是依法听取律师意见,明确了办案机关应当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形和相关附卷程序。七是保障律师庭审权利,包括保障律师庭审前的申请权,保障律师参加庭审和安全检查、出庭便利的具体措施,庭审过程中的诉讼权利保障、申请休庭、发表辩护代理意见,向法庭提出异议,申请查阅庭审录音、录像以及与庭审相关的通知和文书送达等内容。八是侦查机关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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