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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5年9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大病保险:让百姓病有所医
上图 9月1日,江西省广昌县旴江镇卫生院的医务人员正在为患者治疗。该县设立新农村大病保险基金,对参合农民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按新农合政策补偿后,再由大病保险基金按50%至70%的比例进行补偿。 言 午摄
右图 9月1日,山东省无棣县海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正在为居民办理住院报销手续。近年来,该县推出参合农民镇街卫生机构“个人缴纳2
上图 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今年大力扩大大病保险覆盖面,完善临时救助和大病救助制度。图为9月1日,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女工刘丽萍(右)收到大病保险为她报销的癌症治疗费用。 郑志宏摄

编者按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部署,年内我国将完成全面实施大病保险的任务。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将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读者认为,这是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发挥医疗保障兜底作用的重要举措,希望各地尽快出台细则并落实到位,努力让这一民生政策惠及每一位患者。

“因病致贫”现象有望缓解

我老家在农村,目前村里大部分农民都参加了新农合,农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一定的保障。但由于新农合的保障水平偏低,导致农村大病患者家庭致贫返贫现象时有发生。谁家摊上一个大病患者,往往会导致家庭经济紧张,甚至连累亲朋好友。因此,村里流传着“救护车一响,一头猪白养”、“一人得大病,全家来受穷”的说法。

让人人病有所医,是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大病患者是社会弱势群体,光靠个人、家庭的力量无法抵御风险,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减轻大病患者的负担将起到重要作用。但要落实好这项惠民政策,也不能忽略一些具体问题。

一是各地应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明确了高额医药费的测算依据,人社部也指出,对困难群众可以适当放宽筹资数额,适当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等。对此,省级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并出台相关细则,明确缴费标准、大病保险支付的比例、结算程序等,并努力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全覆盖。

二是应建立信息共享以及各种医保和救助联动互补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加大对大病医疗的补偿力度,从而有效减轻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三是依托社会救助渠道,打出大病保障体系的“组合拳”。要更好地帮助贫病交加的困难群体,还要在持续加强城乡居民保险与大病保险政策全面铺开的同时,落实完善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从而建立全方位、立体多层次的大病保障体系,起到托底保障的功能。

(河北省承德银监分局 李凤文)

不折不扣抓好落实是关键

目前,尽管我国新农合和基本医保已实现全覆盖,但因筹资和保障水平偏低,仍有不少家庭因灾难性医疗支出而陷入困境。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钱没多缴,但报销的比例更高了,将有助守护社会保障底线,使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更加公平、高效。

好的制度要落地生根,需要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打通制度落地的各种梗阻,实现不同保障机制之间的无缝对接。

首先,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现行的医保目录进行修订。目前纳入大病保险目录的主要在基本医保范围内,一些费用较高的肿瘤及罕见病治疗所需的特殊药物未纳入医保,导致不少重症患者因病致贫。因此,在确保基本医疗的同时,应适度拓宽大病保险的目录范围,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大病保险政策设计的根本目标。

其次,规范医疗费用价格体系。目前,“看病贵”是许多患者的共同呼声。应以大病保险为契机,探索建立保险支付方与医疗服务提供方之间的谈判机制,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将医保资金最有效地转化为合理的医疗服务。

再次,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医保基金体系。《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规定,要“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虽然总体结存较多,但具体到不同地区则千差万别。因此,各地要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医保,使之成为大病保险的有效补充。对于参加的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加强监管,形成有力的第三方监督,对违约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 袁文良)

大病保险金要用到刀刃上

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让患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同时医保的负担也能够减轻。要让大病保险真正惠及民生,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

一是建立科学长效的筹资机制。目前,基本医保的结余部分仅仅是风险基金,比例很低,亟需探索建立多渠道、可持续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如在使用居民基本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同时,可利用统筹基金结余部分;对结余不足的地区,通过提高年度筹资标准进行统筹解决。在筹款方式相对单一的现实条件下,必须加强对资金的监管,提高透明度。

二是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大病保险实施过程中,必须对过度医疗行为加强监管,防止各种利益团体侵蚀百姓的权益。如一些医疗部门小病大诊,变相创收,成为医生和医院隐蔽的灰色收入;还有部分病人小病大养,借医疗保险慷国家之慨,导致了医疗保险费的极大浪费。因此,必须加强监管,允许商业保险部门进行核查,防止“漫天开药”、“漫天检查”现象的发生,让大病保险基金合理花费。

三是应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的监管。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同与配合,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切实保障参保人的权益。加强对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从业资质、偿付能力、服务质量、市场行为等有效监督,督促其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还要加强医保基金管理,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山东省高密市 单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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