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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9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损害生态环境必须严格追责
秾 言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这份文件非常及时。

近年来,我国生态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不少成果。仅以今年上半年为例,国家林业局开展的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共清理排查案件4.8万多起,涉及违法违规占用林地128.5万亩;开展了林木采伐管理检查、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检查、防沙治沙执法年等活动,全国共办理林业行政案件10.6万起,办理森林、野生动物等刑事案件1.2万起。生态保护行动成果丰硕,从另一个角度看,则是破坏生态的现象仍较严重。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属地方政府行为。据统计,近年来全国发生的林业案件中,涉嫌地方政府行为的案件平均每年700多起,多数与资源损害、生态环境损害有关。

当前,非法毁坏或占用林木、林地和湿地,非法捕猎珍稀和濒危野生动物等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依然频发,而在追究责任时,却往往遇到重重阻力。为何阻力重重?究其原因,一是一些地方政府领导重经济、轻生态,往往以牺牲环境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二是一些地方生态建设和保护目标责任未落实,出了问题责任不清,互相推诿;三是对直接违法当事人的追究力度较大,而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不严。因此,制定相关制度,追究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责任,可谓刻不容缓。

新近印发的试行办法,划清了对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的具体追责范围。比如,第五条规定: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第九条规定: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严格落实这一规定,一旦发生生态环境损害,谁也别想逃脱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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