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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9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网络引发侵权得警惕

案例① 霍霖祯强奸案

2006年7月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霍霖祯以虚假身份通过网络聊天、手机短信息聊天等方式,获取未成年在校女学生或者其他女网友的真实身份资料后,以公开经其引诱进行的有淫秽内容聊天的记录、利用被害人头像合成的裸体照片等方式相威胁,或者以帮助安排工作、教绘画为由,逼迫、诱骗被害人见面,先后对25名被害人实施了强奸犯罪,强奸既遂16人,其中聋哑残疾人3人、幼女5人;强奸未遂3人;犯罪预备6人,其中幼女2人。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霖祯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认定被告人霍霖祯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霍霖祯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判决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霍霖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霍霖祯执行了死刑。

【点评】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各种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也随之而生。本案就是一起利用网络强奸多名妇女、奸淫多名幼女的恶性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本案中,霍霖祯对25名被害人实施强奸犯罪,仅有2名被害人报警,这也给公安机关及时、有效打击此类犯罪带来了困难,客观上也使得更多的被害人遭受性侵害。虽然霍霖祯被绳之以法,但其行为给25名被害人,特别是给多名未成年少女和幼女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心理和身体双重伤害,给她们的家庭也带来了无尽的痛苦。本案警示公众,特别是身心尚未成熟的未成年女学生,网络交友要谨慎,看似甜蜜实则险恶,一定要擦亮眼睛明辨分清,加强自我保护。

案例② 靳学勇故意杀人案

2013年5月,被告人通过网上QQ聊天认识了被害人吴某某(女,殁年12岁),靳学勇在聊天中谎称自己叫“王钢”。同年6月23日,吴某某在QQ聊天中说自己不想上学了,到大武口区找工作,靳学勇便让其到石嘴山市大武口锦林小区来找自己。当日15时许,靳学勇自称是“王钢”的叔叔,在大武口锦林一区门口接上吴某某。二人在锦林二区6号楼前的树林里聊天时,靳学勇认为吴某某辱骂自己,便掐住其脖子并拧动,致其失去反抗能力,后又将吴某某抱至锦林二区6号楼2单元102号地下室,见其已没有呼吸,用文具小刀将吴某某尸体肢解后运至锦林小区附近的泄洪沟掩埋。2013年7月11日,公安民警将靳学勇抓获。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系被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后被分尸。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靳学勇因琐事对被害人产生不满,采用扼颈的手段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靳学勇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刑法等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靳学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靳学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200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作案工具刀刃残片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靳学勇不服,提出上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核准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靳学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点评】本案是一起通过网络聊天诱骗未成年少女并将其杀害的案件。被告人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判处被告人靳学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适当。当今QQ聊天已成为大部分年轻人生活的一部分,在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之徒实施犯罪带来了可乘之机。该案的发生提醒广大的青少年,不能轻信通过网络结识陌生人,不能在网络上泄露个人信息,更不能孤身和网友见面,以免造成人身危险。同时,也提醒未成年人的父母,要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子女正确利用网络,净化网络朋友圈,关注未成年人子女的社交圈,时刻注意防患于未然,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案例③ 邵建非法拘禁、强奸案

被告人邵建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被害人张某某,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邵建约见张某某,并在吉林省榆三公路道南加油站附近,强行将被害人张某某(女,17岁)拽上一辆捷达出租车前往吉林省榆树市,在一家旅店内非法拘禁张某某至6月26日。2013年6月26日,邵建又将张某某带至哈尔滨市,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与汉阳街交口处的北往旅店内,非法拘禁张某某至6月28日。2013年6月25日,邵建将张某某强行带至吉林省榆树市后,在一家旅店内多次强行与张某某发生性行为,6月26日邵建将张某某强行带至哈尔滨市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与汉阳街交口处的北往旅店内,多次强行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建非法拘禁他人并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邵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邵建不服,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一致。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建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诉讼程序合法。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邵建申请撤回上诉。邵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建撤回上诉。

【点评】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聊天,欺骗被害人与其见面、胁迫并拘禁被害人,并在拘禁期间,对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强奸的恶性案件。我国刑法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对“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刑法和司法解释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长时间对同一妇女非法拘禁并多次实施强奸的,一般认定为“情节恶劣”。本案中虽未按十年以上掌握对被告人的处刑,但考虑本案中被告人长时间在对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实施强奸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从严惩处,故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幅度内,“从高”判处被告人邵建有期徒刑九年,量刑适当,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

案例④ 范刚等强迫劳动案

被告人范刚、李苑玮是夫妻关系,租用广州市越秀区王圣堂大街十一巷16号201房做手表加工及住宿场所。2013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范刚与李苑玮以招工为名,先后从中介处招来钟成(案发时16岁)、苏添园(案发时13岁)、周燊(案发时15岁)三名被害人,使用锁门禁止外出的方法强迫三名被害人在该处从事手表组装工作。后经被害人报警,公安人员到场解救了三名被害人,并将被告人范刚等人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成和周燊的头部、颈部、臂部受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刚等人以暴力、胁迫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未成年人劳动,其行为均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共同构成强迫劳动罪,情节严重。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认定被告人范刚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苑玮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罗春龙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未成年人劳动的案件。在目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频频发生的现状下,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规定,强迫劳动罪的“情节严重”包括强迫未成年人劳动的情形,不论人数多少。故本案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主犯应在3年以上量刑。本案的三名未成年被害人是因外出贪玩或外出打工而遇险,本案警示家长们一定要特别注意未成年子女在外的人身安全,最好不要让未成年子女独自外出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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