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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8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监会发布管理新规,确保中央惠民政策落地——
个人税优健康险将“不得拒保”

本报北京8月20日讯 记者江帆报道: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这意味着税优型健康保险产品不久将进入百姓的医疗保障生活。

《办法》对税优型健康保险产品相关功能做出了规定: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医疗保险应当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经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负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此次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在设计和管理方面有3个明显特点:一是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不得拒保”的规定突破了商业健康保险的一般规则。

“这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公平性。因为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所有纳税人的,所以纳税人都可以购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不能拒保;二是国家给予保险业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将一定的财政收入让渡给保险业,保险业应主动承担起减轻医疗负担、服务医改的社会责任,做到应保尽保。”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解释说。

二是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了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如此设置个人账户,不仅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年轻人投保,使更多人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而且可以为被保险人积累一笔医疗费用,以减轻被保险人退休后的医疗负担。

三是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督促保险公司加强赔付管理,做到应赔尽赔,使被保险人最大程度上受益。”袁序成说。

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还表示,下一步将会从3个方面推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试点工作:包括继续加强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沟通、协调,以三部门名义印发通知,明确试点开始的时间、试点城市、经审批后的试点产品等,共同推进全国的试点工作;继续指导行业加快推进税优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业务流程等工作,为试点的顺利开展做好各项准备;试点推开后,还将加强市场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试点的有序、健康开展。

据了解,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对个人购买这类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而《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无疑保证了中央惠民政策的及时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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