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13日讯 记者曾金华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通知,结合航天发射业务特点,明确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
通知明确,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实行免退税办法。其提供的航天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以及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境内单位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免退税办法。
上述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在轨交付合同注明交付日期在2013年的,可比照通知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