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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6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6月13日至19日是2015年全国节能宣传周——
以法律“钢牙”倒逼节能
王学军

我国的节能法经修订后,于2008年4月1日开始施行,至今已经7年多了,但其重要性和作用似乎并没有得到更广泛彰显,因为节能工作很大程度上是用能单位的自主行为,政府无法过多干涉。相比而言,环保法的牙齿要坚硬得多,因为如果企业排放超标,不但要缴纳排污费,如果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或健康损害,还有可能被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能充分发挥节能法与环保法的协同效应,可能在促进节能方面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节能法并非无所作为。该法有关节能管理、各行业节能以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规定都可以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以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为例,节能法将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定义为重点用能单位。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计,2013年仅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就占到我国全社会能耗总量的60%以上。如果能有效地实施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意义重大。而实际上该法针对重点用能单位有一系列的要求,如全面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等。特别应当指出的是,该法有19条法律责任规定,其中关于重点用能单位的规定就有3条,这些规定如果实施好了,对于我国的节能工作将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当前的问题是执法力度还不够大,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严格执法,让节能法的牙齿也“相对”锋利起来,这样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环保类法律对节能工作的倒逼作用也十分显著。例如,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总体上十分严重,大气、水、土壤污染问题比较突出,雾霾天气频发,2014年74个重点城市中只有8个空气质量达标,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的大气污染问题尤为突出。为了尽快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各地强化了环境保护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执法力度,通过严格执法推动了落后和过剩产能的淘汰,促进了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利用,当然也大大推动了节能工作的开展。

可以看出,推动节能工作,需要打破各种界限,把各种法律手段的协同作用发挥到极致。相关的法律既包括节能法,也包括各类环保法,以及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甚至刑法等。要将各种法律手段结合起来,并与政府的各种相关政策、规划、行动计划等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综合应用。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的节能工作走向法制化,推动节能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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