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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6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限期发薪”利于维护职工权益
井水明

日前,广东省人社厅起草的《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发布,该条例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按月支付工资的约定时间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日。”这一规定引来不少称赞。

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可在现实中,由欠薪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对何时给员工发薪并没有比较固定的时间期限,有的企业常常以回款周期长来敷衍,造成了劳动者薪水发放一拖再拖。现在,地方对企业何时发薪作出了明确规定,从法律层面给企业一个时间界限,为破除企业欠薪问题寻找到突破口。

从某种意义上说,理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利益分配的最有效方法是依法办事。地方对企业何时发薪作出了明确规定,这给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今后一旦遇到不按时发薪水,劳动者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对企业发薪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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