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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6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簿公堂不如庭外化解
——记厦门实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规
□ 本报记者 薛志伟

近日,《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合理衔接、协调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也预示着老百姓化解矛盾纠纷在法庭之外有了更多的选择。

那么,现在有了纠纷该如何解决?首先,条例确立了纠纷解决分层递进理念,树立“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根据“自治—调解—裁判”的纠纷递进解决规律,重视发挥各类社会主体的自主性,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强调社会协同,发挥社会自我调节作用,科学设计法律调控与非法律调控、诉讼解决与诉讼外解决方式的联动、协调和衔接,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便捷和适宜的纠纷解决途径。

也就是说,当老百姓遇到纠纷时,当事人可以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首选协商、和解不成再进行调解或申请行政解决,通过对纠纷的分流与过滤,避免或减少诉讼,把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救济途径。这样,老百姓可以最低的成本、最短的时间、最平和的方式实现纠纷的解决,避免对簿公堂的剑拔弩张,对处理大量的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合作纠纷非常人性化。同时,也避免了法庭资源的浪费,让法院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大案要案上。

有了纠纷该找哪里解决?条例确立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组织体系。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明确由综治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与实施,对各类调解组织的建设进行了划分,明确各自的功能和职责,突出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如,遇到道路交通事故,在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交警、保险、调解、法院都在一个大厅,责任和调解标准都明确贴在墙上,当事人在这里就可以很快调解成功。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范愉认为,厦门实施的这部法规增强了纠纷解决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社会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适宜的纠纷解决途径,有利于化解社会的各类矛盾,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对于提升纠纷解决的法治化水平将起到重要的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

“该条例还开创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先例,成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历程的绚丽坐标。它不仅是推进厦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重大举措,将有效提升厦门地区社会治理水平,还在全国树立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标杆,为其他地区相关立法提供了可供学习与参照的范本,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范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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