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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6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法公布审理掩饰 隐瞒犯罪刑案司法解释
记者李万祥

本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6月1日起实施。《解释》共11条,从入罪标准、从宽情节、“情节严重”的认定、本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罪名的具体适用等方面作了规定。

《解释》厘清了行政处罚法和刑法适用的边界,使打击犯罪的依据明确化、统一化,避免随意性和不公平现象。其中,《解释》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基本数额标准设置为“3000元至10000元”。

同时,《解释》根据行为具体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对虽没有达到一定数额,甚至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没有财产价值,但妨害正常的刑事追诉活动,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没有数额限制的入罪规定,具体情形如: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依照《解释》,“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和“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情况下,即使其犯罪数额不到十万元甚至不到五万元,仍然应当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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