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河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聂麟郊膏药”,其衍生品“聂麟郊祛痛贴”,今年2月被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近日,“聂麟郊膏药”生产者将河南省食药监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假药认定,但郑州中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依照法律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即按假药论处。“聂麟郊祛痛贴”既含有中药成分,又包含医疗术语,却没有取得国药准字号。如此,河南药监部门认定为假药似乎没有什么错。药监部门认定为假药,但河南省文化厅却认为不是假药,且该药还获得了河南全民健康促进会的保健用品批号。显然,对于该药性质的认定,相关部门的观点是“打架”的。
在笔者看来,“非遗”衍生品变“假药”引发的矛盾,其实是源于标准不一。
首先,如果对保健用品成分、标准等有明确界定,药监部门在认定是保健品还是假药时,就有了可参照的依据。其次,反映出地方“非遗”认定把关不严。相关法律规定,医药也可以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河南有关部门在认定“聂麟郊膏药”为“非遗”时,没有考虑到膏药是否为药品,是否应当具备药准字号等。也就是说,认定“非遗”时忽略了对其性质的认定。
有鉴于此,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保健品管理专门法规,并制定明确的行业标准,让“非遗”变“假药”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