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现代农业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6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土地流转不能“拔苗助长”
郭晓鸣

当前我国农业正处于加速转型的关键期,传统农业能否顺利实现向现代农业的跨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进程是否能够平稳有序推进。随着加快土地流转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村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正在迎来一个加速发展期。

但是,由于存在一系列复杂的制约因素,在推进土地流转过程中不能“拔苗助长”,要高度关注亿万农民利益的保护,要高度关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要高度关注对农业支持政策的适度调整。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土地是否流转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一方面,不能用简单化的行政手段推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过程不能演变成为其他利益主体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剥夺。另一方面推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不能简单采取“低位固化”的模式。大量调查显示,“长期出租、固定租金、每年支付”仍然是当前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按当年实物价格计算租金的方式虽然基本保证了流转土地收益的安全性,但农民难以充分参与农业规模经营过程。在推动土地流转过程中,应当更加重视保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对保底分红等方式流转土地的探索,应给予更多关注和支持。

目前,我国小农户经营的弊端越来越突出,改变传统农业经营方式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同时,基于利益驱动的工商资本正在进入农业、进入农村,在一些农村,公司农业的模式得到快速发展。国际经验证明,农业公司的模式是难以持续高效推动农业发展,发展现代农业必须要以农业为职业、以乡村社会为基本生存空间的农民为主体。因此,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既不应该也不可能以农民的衰落为代价,又不可能简单地排斥农业企业的进入,必然是一种混合型经营的发展态势。

因此,在推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一方面要发挥农业企业在资源整合、技术吸纳、质量控制等领域的比较优势,支持农业企业在与之适应的领域适度发展。要依据不同区域的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农业企业片面追求规模。另一方面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主体流转土地的规模虽然相对较小,但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更稳定、更密切,在新技术推广、市场开拓等方面对周围农民的示范作用和带动力更强。

应当看到,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不是简单的土地要素的优化配置过程,还会带来对农技、农机、服务体系等农业生产要素的需求扩张和供给方式的变化。在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原先的一些农业政策支持方式已表现出越来越多的不适应。当前对支农政策的调整,最重要的是要加快构建和完善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体系,从改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功能、强化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对更具规模理性和实际带动力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给予针对性更强的政策支持。

(作者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