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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5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德国: 医药分离 参考定价
本报驻柏林记者 王志远

德国是世界上制药产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在全球药品费用快速上涨的背景下,德国政府不断尝试新政策以期控制快速上升的药品费用。

联邦德国卫生部是德国医疗卫生领域最高政策的制定与监管机构,主要负责起草相关法案、条例以及行政规范,内容涵盖疾病预防、医疗卫生以及长期保障等方面。卫生部主要通过各种政策规制活动,实现对各药品价格监管机构的领导与监督。

德国实行医药分离制度,无论是医院还是诊所,都不设药房。患者看病后,凭医生开具的处方可以到任何一家药店买药。德国法律规定,药店不得连锁经营,所有处方药的价格全国统一。德国市场上的药品可分为专利药和仿制药两种。对于专利药,制药企业有权自主定价。药店和经销商可以依法在药品进价基础上收取附加费,国家只规定附加费的上限。无论在哪家药店出售,同一种处方药的附加费都一样。专利保护到期后,其他企业有权生产仿制药。但随着生产企业增多,药品价格也就随之下降。

德国药品实行参考定价制度,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改进完善。德国是第一个采用参考定价的国家,1989年《药物参考价格体系法案》的出台,标志德国开始实行参考定价制度。参考定价制度的目标是通过消除治疗效果相似的不同药品之间的价格差异,提高药品市场的透明度。但此种定价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缺点:一是专利药不受参考价格制约,从而获得医疗保险全额报销政策,完全享受市场高价特权;二是对于疗效相等的不同药品采用固定标准,大大降低了药品价格的敏感度,使得药品间额外附加价值得不到应有的体现和回报。参考定价机制虽然可以有效控制仿制药品的价格,但由于专利药完全享有高价特权,高额的药品报销费用使德国政府不堪重负。此前,德国常有医药企业通过更换药品名称的“伎俩”,将旧药高价卖出。

为了杜绝这一现象,德国政府于2011年1月出台《药品市场改革法》,正式将效用比较研究评价体系纳入专利药定价机制。《药品市场改革法》规定,每种新药均需接受“医疗保健质量和效率研究所”的“前期效用评估”。只有被评估比现有药物疗效更好后,新药才有涨价的机会。通过科学评估创新药附加价值,对其进行筛选分级、“按值作价”,从而通过价格体现创新药不同程度的附加价值,实现实质性创新激励与药品可支付性之间的有效平衡。

德国实行强制性法定医疗保险制度,绝大多数民众都加入了法定医疗保险。与许多其他同家不同,德国没有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药品目录,原则上所有处方药只要获准进入市场就能自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但一些治疗小病的非处方药物和生活保健类药物等一般不予报销。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按级别给患者报销药费,12岁以下儿童使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都可获得全额报销,12岁至18岁青年使用处方药和特定适应症的非处方药享受全额报销。成人使用处方药和特定适应症的非处方药的共付额占药品价格的10%,患者为药品最少支付5欧元,最多支付10欧元。

德国的医保机构在药品价格上也享有自主谈判权,可以直接主导与制药企业、医院用药、相关医疗服务的价格谈判。这样,一方面可以督促药品生产商尽可能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竞争机制使药品的资源分配更加合理化和灵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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