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证券·公司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4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实行发行后备案制度 制定发行人“负面清单”
中证协发布私募债备案管理自律规则

本报讯 记者曹力水报道: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明确将负责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事后备案工作,以及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进行管理。业内人士认为,这两项制度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大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市场化程度,降低企业发行成本,有利于提升市场活跃度。

《办法》要求,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证协报送备案登记表。中证协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实施自律管理,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承办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工作。今后非公开发行方式的公司债券,将采取发行后备案制度。

《指引》以“负面清单”形式,对非公开发行债券项目的发行人范围进行限制,明确了中证协为负面清单责任主体。根据规定,1年内存在虚假记载、遭遇监管处罚、损害公众利益、融资平台等共11类主体将被限制私募债发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典当行、非协会会员担保公司及未满足限定条件的小贷公司被纳入负面清单。

私募债的发行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个有效方法,不仅可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解决部分中小企业银行贷款使用期限不匹配的问题,而且由于对发行人的净资产和盈利能力的门槛较低,私募债还是一种比较接近市场化的公司债券。因此,从中小企业角度看,发行私募债是一种相对便捷、高效的融资方式。

自2012年私募债发行以来,市场参与热情不是很高。在业内看来,《指引》通过设立“负面清单”,限制一些企业的私募债发行,让投资者了解到内在风险,提升投资者研判能力,有助于恢复该市场的活力。

此外,为破解发行人发行成本较高、融资效率较低、流动性较差等问题,《办法》优化了备案流程。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