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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4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导游“举报权”应规范行使

国家旅游局近日发布《旅行社行前说明服务规范》、《导游领队引导文明旅游规范》两项旅游业行业标准。在指导游客文明出游方面,指出导游、领队有权通过旅行社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游客不文明行为。

【微评】某些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不仅损害了自身形象,还使国家声誉蒙羞。为此,有关部门专门引入了“黑名单”制度加强管理。导游对不文明游客拥有举报权,强化了旅行社的管理责任,可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游客行为的约束,减少不文明行为。不过,导游举报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必须受到其他方面的监督。特别是要防止个别导游以此为要挟,防止游客向有关部门投诉旅游公司服务不规范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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